鑒定評估機構收到委托方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后,應根據(jù)委托目的和要求對事故車輛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,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,并書面通知委托人。
1.委托方需向鑒定評估機構提供以下資料:
(1)書面委托書(函);
(2)評估鑒定車輛及登記證、行駛證等相關證件;
(3)委托人身份證;
(4)技術狀況鑒定應提供車輛現(xiàn)場照片、拆解照片、等;
(5)其他有關實物(包括書面)證據(jù)。
2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鑒定評估機構不得受理:
(1)車輛所有人未同意或授權的;
(2)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經(jīng)營業(yè)務范圍的;
(3)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;
(4)鑒定材料不真實、不完整、不充分等,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;
(5)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。
3.受理后評估鑒定流程
(1)整理委托資料,成立鑒定評估小組;
(2)組織相關專業(yè)人員到現(xiàn)場勘驗車輛,并確認鑒定評估車輛與委托資料一致;
(3)填寫現(xiàn)場勘驗記錄表;
(4)整理車輛勘驗資料;
(5)編寫鑒定評估報告書;
(6)審核鑒定評估報告書;
(7)送達報告書。